
在征地拆遷過程中,被征收人最關心的莫過于征地補償款項何時能到賬,但有時會遇到征收方未及時或足額支付賠償金的情況,此時被征收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?
一、規(guī)定期限內沒有收到土地賠償金
根據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,征收土地的市、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,包括:
1、房屋補償費;
2、土地補償費;
3、安置補助費;
4、其他補助費。
行政法規(guī)作出規(guī)定,征收補償款應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30日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。如果超出上述期限仍未收到征收補償款,被征收人可采取以下措施:
1.與征收方協(xié)商:及時聯系征收方,詢問未及時支付補償款的原因,協(xié)商解決時間。
2.向上一級政府投訴: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投訴,要求督促征收方履行支付義務。
3.申請行政復議:對征收方不支付補償款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。
4.提起行政訴訟:如果行政復議維持征收方的決定,被征收人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二、收到的土地賠償金明顯不足
征收方支付的補償款不足,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:
1.補償標準不合理:補償標準應依據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價、土地的安置補償費和被征收人搬遷、臨時安置的費用等因素確定,但征收方可能存在評估過低的情況。
2.補償面積有誤:被征收房屋或土地的面積存在錯誤,導致補償款不足。
3.其他原因:例如,征收方未將安置補助費、其他補助費等納入補償范圍。
如果遇到上述情況,被征收人應:
1.收集證據:提供房屋面積證明、土地權屬證明、征收決定書等相關材料,證明補償款不足。
2.與征收方協(xié)商:及時與征收方溝通,提出異議,要求補足補償款。
3.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:協(xié)商無果的,可以參照上文“一、規(guī)定期限內沒有收到土地賠償金”的步驟,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。
三、征收方惡意拖延或拒不支付土地賠償金
征收方惡意拖延或拒不支付土地賠償金,嚴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,被征收人可采取以下措施:
1.向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舉報:征收方惡意拖延或拒不支付補償款的行為屬于濫用職權,可以向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舉報。
2.向法院申請強制執(zhí)行:被征收人已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獲得了勝訴判決,但征收方仍不履行判決義務的,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如果遇定的土地賠償金沒有賠償的情況,被征收人應及時采取措施維護自身權益,通過協(xié)商、投訴、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,依法追索未支付或不足的補償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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